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碳配额”)回购业务开展,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暂行)》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排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天排所开展的碳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碳配额回购交易是指碳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碳配额出售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 参与碳配额回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参与人包括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应为天津碳市场纳入企业或拥有回购交易资格的天排所会员,逆回购方应为拥有回购交易资格的天排所会员。
(二)交易参与人在本次交易前三年内未出现天津市碳交易主管部门或天排所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三)单宗申报达到5万吨或以上。
第五条 天排所会员申请回购交易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业务承诺书;
(三)天排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碳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初始交易日价格和购回交易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
第七条 碳配额初始交易日与购回交易日价格不纳入天排所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成交总量。
第八条 交易参与人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交易协议,回购协议应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碳配额数量、初始交易日价格、购回交易日价格、初始交易日期和购回交易日期、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将回购交易协议等有关书面资料送达天排所。天排所在收到书面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交易信息核对并告知交易参与人结果。
第十条 回购交易程序
(一)信息提交程序
1.交易参与人将回购交易协议及回购交易申请表等材料送达天排所;
2.天排所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相关交易信息核对并以受理通知书形式告知交易参与人受理情况。
(二)初始交易程序
1.天排所在收到初始交易执行申请表后,进行资金和碳配额的划付;
2.天排所根据回购折扣系数在逆回购方账户冻结一定比例的碳配额。
(三)购回交易程序
天排所收到购回交易执行申请表后解冻相应碳配额,并进行资金和碳配额的划付。
第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进行碳配额回购交易应严格遵守天津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关于碳配额持有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纳入企业参与的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非纳入企业参与的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第十三条 回购交易期间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未按要求足额转入碳配额或划转资金构成违约的,天排所将向对手方出示风险警示提醒,关闭其交易账户的卖出权限或冻结资金账户,暂停其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第十四条 纳入企业作为正回购方参与的回购交易,当回购折扣系数小于0.7时,天排所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一定比例的碳配额。其中,回购折扣系数=初始交易日价格/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天津市碳排放碳配额线上交易加权平均成交价,冻结比例=1-回购折扣系数。
被冻结的碳配额原则上应在购回交易日通过天排所审核后解除冻结,并按照回购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规形式进行处理;若交易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需按照回购交易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规形式进行处理,天排所配合守约方根据上述处理结果在交易参与人递交异常情况处置申请表后进行处理。回购交易参与方发生违约,并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和天排所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协议中设定相应保证金或者其他合规的担保形式。
天排所可按交易参与人约定提供保证金监管服务。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天排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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