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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则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配额质押登记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2:25浏览次数:2426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碳配额”)质押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规定,结合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碳配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碳配额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将碳配额质押情况向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排所”)申请办理登记冻结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碳配额数额、质押期限。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天排所申请办理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天排所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申请办理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应向天排所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办理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应当向天排所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碳配额冻结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碳配额质押合同;

(四)碳配额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出质人持有的碳配额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冻结,并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碳配额质押变更登记冻结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质押碳配额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冻结申请书约定质押期限的,登记冻结从其约定冻结期限;冻结申请书约定的质押期限未表述的或表述不明的,登记冻结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天排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冻结: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冻结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碳配额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解冻结。

第十条  申请人向天排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解冻结,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碳配额解冻结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解冻结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因质权实现导致碳配额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天排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碳配额登记冻结:

(一)收到碳配额冻结申请后,对出质方持有的碳配额进行核查;

(二)依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冻结或者不予冻结的决定;

(四)出具冻结碳配额的回执函。

第十三条  天排所准予碳配额冻结的,应当出具《冻结碳配额的回执函》,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有的碳配额的冻结数量和冻结期限。

准予碳配额变更冻结的,应当出具《变更冻结碳配额的回执函》,并载明登记冻结事项的变更情况。

准予碳配额解冻结的,应当出具《解冻结碳配额的回执函》,并载明原碳配额质押登记冻结事项。

不予登记冻结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冻结碳配额的回执函》,并注明不予冻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  天排所应当在碳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进行登记冻结。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冻结、变更冻结及解冻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排所可以依法撤销碳配额冻结、变更冻结及解冻结,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天排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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