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Climate Change)是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对付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2年5月9日联合国通过。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在规定义务及义务履行程序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了区别。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所需费用。发展中国家仅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国家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资金政策、项目优先次序和项目资格标准,资金机制的操作和管理临时委托“全球环境基金”执行。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是对付气候变化长期过程的一个起点,具有积极意义。李鹏总理1992年6月11日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代表中国在公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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