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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宗商品国际市场定价权的缺失 看我国如何确立碳交易市场定价权
发布时间:2011/07/15 15:58:00浏览次数:1515

  2010年5月16日,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直言“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的定价权,几乎全面崩溃”、“中国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买卖中都无法控制定价权,如在原油、铁矿石、锑的进出口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成为我们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4月28日,在中钢协三楼的会议室内,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史无前例”地坦陈了中国在2010年铁矿石谈判中的不利局面,并表示,国内钢铁企业可以和三大矿山公司就铁矿石问题进行分别接触。罗冰生的这一表态,基本宣告了2010年铁矿石谈判已经结束。其实,自2003年起,我国早已成为铁矿石世界第一大进口国,然而第一大买家的身份不但没有给我国在进口铁矿石的定价中获得一些优势,反而在近几年,由于铁矿石进口价格飙升,使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影响。

  除此之外,在其他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定价中,我国均处于不利地位。据海关总局的初步数据,2009年中国原油进口量达到2.038亿吨,每天大约410万桶,净购买量达到1.987亿吨。 当前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然而中国不但无法控制石油定价权,反而出现越买越贵、越贵越买的局面。在1996年至2007年间,我国原油进口量整体处于快速上涨趋势,同时原油进口价格也快速增长,尤其是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净进口国之后涨速惊人。中国对原油需求量的大幅度增长不但没有使中国具有影响原油定价权的实力,反而被卖方或者国际炒家利用,呈现出越买越贵的局面。

  转看我国大宗商品的出口贸易,仍然无法摆脱劣势地位。中国掌握70%以上的锑产量,由于锑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掌握其产出即掌握了其定价的资本,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国锑出口持续遭到进口国压价,中国长期失去锑出口定价权。

  我国在大宗商品买卖中缺乏定价权的原因剖析

  1、相比国外垄断势力,我国企业规模小且无序竞争

  中国国内行业整体处于较为分散状态,过于分散的企业结构削弱了中国外经贸企业的谈判地位。当前绝大多数商品的国际市场都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中,无论是买还是卖,寡头垄断的一方都掌握着定价的主动权,而高度分散的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

  以中国钢铁行业为例。首先中国钢铁行业集中度偏低,国内前15家钢铁企业钢产量仅为全国钢产量的55%,而几乎所有的钢铁企业都利用进口铁矿石。国内钢铁企业间的协调度不够,各企业出于各自的利益,很难形成坚实的对外谈判力量。其次,由于企业分散度高,单个企业规模小,大多数企业不具有与主要出口商签订长期协议的能力,只能零买铁矿石。相反,众所周知,国际铁矿石出口商早已形成了以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力拓集团三个铁矿石生产、开发、营销集团为三巨头的垄断局面。双方市场结构上的悬殊使得我国难以取得国际定价权。

  2、我国期货市场不发达

  大宗商品定价权,就是由谁来确定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价格。在大多数大宗贸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般都在确定双方认可的商品基准价格或权威价格上根据一定的升贴幅度确定商品最终交易价格。由于期货市场产品的多样性及其高流动性,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反应社会对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大宗物资的交易基本上都是在期货合约的交易基础上实现的。一旦期货市场规模足够大,市场份额足够大,就自然将成为国际市场定价中心。不幸的是全球主要国际期货交易场所都设在欧美发达国家,可以说英美两国的原材料期货市场主导了全球石油、金属、农产品等大宗原材料的定价权。

  另一方面,大宗商品进口可以通过期货市场锁定进口成本和价格风险,有效实现套期保值。但我国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国有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可以参与国际期货市场交易,业务也仅限于套期保值,且境外期货头寸受到严格的额度管理限制,套期保值效果并不理想。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基本上没有机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主力机构的缺失使国内投资者根本无法和国际投机基金对抗,面对国际投机基金的兴风作浪我们几乎无能为力。交易品种稀少、市场规模小、市场开放度不高、市场参与者有限等因素制约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使之难以发挥对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作用。

  由于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争夺国际定价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期货市场不发达的现状必然成为导致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3、国内市场信息相对缺失,国际市场信息过于透明

  商品买卖往往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则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国内,厂商往往缺乏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无法正确预计世界市场需求及价格的走向,从而经常出现在价格高时买进在价格低时卖出的情况。而与之相对应的,在大宗商品买卖中,中国的意向却常常暴露在商家尤其是国际炒家的眼下,一些国际机构和基金纷纷对我国需求做出预测,有时更夸大我国需求,导致国际期货市场价格上涨,国际投机商对我国厂商的购买契机拿捏得很准,导致每当我国厂商即将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大宗商品的价格就被国际炒家炒高了。

  国内外信息市场均处于不对称状况,大大削弱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中的谈判能力。

  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提出挑战。近几年,在新兴的碳交易市场上,虽然中国碳减排量居世界第二,但国内卖出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如何解决中国大宗商品长期缺乏定价权的共性问题,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碳交易成功经验解决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个性问题,避免重蹈覆辙,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方兴未艾

  随着气候问题得到全球普遍的高度关注,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逐渐成熟,步入大宗商品市场行列,并有望超过石油市场。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途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即碳交易。

  在《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正式生效后,仅4年多时间,国际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就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初具规模。据统计,2006年到2008年碳交易量平均增长率超过320%,2008年碳交易规模达到48亿吨,全球碳交易总额达到1263亿美元,据世界银行估计,2012年其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

  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碳交易所为: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所、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所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主要交易类型有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主要限于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缔约方,即主要是发达国家,交易量是《京都议定书》授予的碳配额,这些碳配额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交易。项目市场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份义务。 1996-2000年间,大部分碳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但近几年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发展中国家正成为主要的卖方市场。

  三、借鉴印度经验,确立我国国际碳交易市场定价权

  (一)印度的国际碳交易市场运作经验

  虽然目前碳交易市场中影响较大的都为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当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碳减排上的义务不同,鉴于其差别性,本文不选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经验借鉴来源。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但是其碳交易市场的国内发达程度却远高于中国,在此我们意图通过借鉴印度的成功经验,找到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道路。

  中、印碳交易市场现状比较:

  目前从交易量来看,中国早已成为碳交易市场上的巨大卖方,但中国在这个市场上却没有定价权,国内的卖出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中国卖出去的二氧化碳排放每吨交易价格在8欧元左右,最高也就10欧元,而在国际市场上,一吨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一般在15欧元以上。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自《京都议定书》生效起3年后,已成为出售温室气体排放权数量最大的国家。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印度签发的CERs与中国签发的CERs相比往往有2~3欧元溢价。价格差异反映了两国CDM环境的不同,是国际买家基于商业伙伴的可信度以及监管程序的可预期性等诸多因素所以供未来使用或出售,借此控制市场波动和降低减排成本。这种不同以往的CDM机制设计本身与其发达的现代金融体系密不可分。中国的金融系统目前还没有把环境权益作为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产品,而印度金融机构的介入则十分深入。

  (二)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世界第二。就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居世界第一位,总量达到622个,占34.78%。据世界银行的分析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中国预期每年将会产生超过1.84亿吨的减排额度,占到了实际每年减排额度的近60%,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系列数字都表明中国在未来拥有巨大的碳交易发展空间。同时在看到了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的成功经验之后,我们更应对中国碳交易市场未来前景充满信心,中国应当抓住碳交易市场这一新的机遇。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状态,与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国还有很大差距。目前中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还处于缺失状态,与我国碳交易出口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中国虽然在2008年成立了天津、北京和上海三个环境交易所,但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还远未提上日程,甚至出现了尴尬的交易局面,中国碳交易发展还面临极大的挑战。

  (三)确立我国国际碳交易市场定价权的措施建议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紧密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来实现发达国家缔约方在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1、加快国内碳金融建设

  我国虽然是碳资源大国,但在碳金融建设方面却发展滞后,尽快建设一个规范的并带有期货性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争夺碳交易定价权的基本保障。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其中包括欧盟的排放权交易制、英国的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而中国目前虽然已经拥有几家自己的交易所,但还无法形成国际影响力,距离金融性质的碳交易所还有很大差距。

  2、加强行业建设

  首先要鼓励企业进入,只有充足的参与者才能保证碳交易市场的活跃。中国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碳交易。重点鼓励大型能源企业和制造企业率先参加,改变行业过于分散的现状,建设行业领导力。同时也建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加强对我国碳交易的宏观指导。

  3、构建信息平台

  目前中国碳交易案例虽然已经不少,但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各个行业,交易往往由企业与境外买方直接谈判,信息的透明程度很不够。因此中国应当尽快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国内外信息,并构建相应的传播渠道,改善国内外信息不对称状况。

  4、增强金融行业的介入深度

  增强金融行业的介入深度与我们上面提出的加快国内碳金融建设相互补充。一方面我们应当重视国内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使我国期货市场尽快成熟走向国际化,另一方面我们应当重视金融行业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中国的金融系统目前还没有把环境权益作为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产品,而在印度,金融机构的介入则十分深入,如银行直接购买交易所开发的标准化产品,或者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将开发CDM的收入作为现金流和未来还本来源之一。

  5、重视相关机构建设及人才培养

  中国应当借鉴印度经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CDM项目的推进工作。同时应当加快人才培养,中国不仅应当建立健全的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同时还应当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合作引进中培育人才引进人才。

  6、多方向发展国内业务

  借鉴印度经验,可以从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到传统能源行业技术改造、工业行业流程改进、固体肥料排放,再到建材、钢铁、铁路等行业,乃至农村边远地区植树造林等,发展多行业参与、形式多样化的碳减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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