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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版”节约能源条例征求市民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27 09:25:00浏览次数:1219

  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2001年出台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本月底前向市民征求意见。按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天津市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天津市将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天津市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同时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在计量供热方面,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同时,天津市将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者预留安装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市民可登录天津法制信息网查阅《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于本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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