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8月,天津市碳市场履约率已经连续七年达到100%,为建设美丽可持续发展的天津提供了有力支撑。纵观天津碳市场自试点启动以来的交易情况,参与碳交易的企业主要以履约为目的,目前只有少数企业将碳交易标的作为资产进行有效地增值管理。
碳资产管理能提高企业的碳资产资源使用效率,使企业能够通过碳资产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企业的管理与运营、提高碳资产的利用率,进一步促进技术升级和生产方式转变。碳市场不仅仅是简单的买卖交易,交易标的本身具有资产属性,学习如何进行碳资产管理、提高碳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企业来说十分必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四月份发布的标准《碳金融产品》中将碳资产定义为“由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新型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和碳信用“。企业可以通过碳金融的手段,例如配额置换、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管理碳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达到资产增值的效果。本文将围绕碳质押融资作一专题介绍。
碳质押融资为控排企业存量配额增值
对于完成碳市场履约且仍有一定碳排放权配额盈余的企业;或是还未到下一年度履约周期,已经收到政府分配下一年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可以从碳资产质押着手进行基础的碳资产管理。
碳质押作为一种融资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碳资产的变现价值,降低贷款的授信门槛和融资成本,是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一种方式。碳资产抵质押融资指碳资产的持有者(即借方)将其拥有的碳资产作为质物或抵押物,向资金提供方(即贷方)进行抵质押以获得贷款,到期再通过还本付息解押的融资合约(《碳金融产品》)。定义中出质人一般是指纳入相应地区配额管理的单位或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质权人一般是指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碳质押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一般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交碳资产质押申请,碳排放权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出质人以碳排放权配额为质押物,向质权人申请贷款,一般不再设置其他担保条件。质权人以碳排放权配额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一定的质押率,向出质人发放贷款。
碳质押融资方式在碳金融工具中发展相对成熟,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均已对该方式进行探索,一些省市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操作指引。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绍兴市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在贷款条件、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贷款流程及贷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指引。9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制定印发《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意见》,为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推动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近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订并发布了《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以七章三十条详细规范了质押融资程序、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一系列《操作指引》的出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碳资产质押融资盘活碳资产的同时,强化金融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评价,以政策支持和措施激励等方式对规范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企业办理碳配额抵质押融资流程
各家银行对于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的审核及贷款发放流程不尽相同,总体来看企业在向银行办理碳排放权配额抵质押融资时,需要以下7步流程:
1、申请:企业可以向银行提出碳金融业务申请。
2、申报审批:银行审查通过后,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4、质押登记:在政府部门指定的碳排放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碳排配额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落实贷款条件并发放贷款。
6、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7、解除质押:根据债务已履行的相关凭证,出质人到质押机构办理解押手续。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建议
质押双方都应关注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格波动。与传统质押品价值稳定不同,碳排放权配额在交易所逐日交易,当日成交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因此质押双方权利人都必须重视质押物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
质权人应关注行政行为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影响。碳排放权的产生,依赖于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核定和分配,因此一旦存在诸如政府宏观政策变动、企业主体信息披露不真实涉及虚假陈述等情况时,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碳排放权配额可能存在被撤销或重新核定的风险,这将导致质押权人对质押品的掌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质权人在业务审查阶段必须要对相关碳资产进行详尽细致地尽职调查,包括质押申请人的资质、相关碳排放权配额的备案、行政审批过程和最终文件、第三方核证机构核证材料。
碳交易市场背后是非常精细和复杂的行政管理制度,事实上属于“人造市场”。单纯依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局限性,环境问题的解决根本还在于技术的革新。
碳排放权质押是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产生的金融信贷业务,是为了让排放主体有权利用碳排放额度融资,促进其发展绿色生产技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及碳排放权担保的方式。
(作者孙伟凡系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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