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13日晚在英国格拉斯哥闭幕。大会达成决议文件,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达成共识。那么,中国提交的《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获得了国际社会怎样的反馈?这次气候变化大会各方的共识和分歧有哪些?中方如何看待?
在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回答了红星新闻记者的上述提问。
陆新明表示,中国在COP26前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正式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这是中国履行《巴黎协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中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陆新明介绍,本次大会期间,缔约方就近百项议题展开磋商、谈判,围绕目标与力度、共区与对等、自主决定和自上而下,行动与支持等问题进行了对话沟通。其中,缔约方对如何平衡减缓、适应、资金的雄心等存在较大的分歧,会议在加时近30个小时后闭幕,大会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50多项决议,其中1号决议“格拉斯哥气候协议”,重申了坚持多边主义,强调了气候危机的紧迫性,对适应、适应资金、减缓、资金、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损失损害、实施、合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安排。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的谈判,明确了第6条市场机制的问题、透明度、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相关的指南导则,并就适应、资金、损失损害等发展中国家关切的问题取得了进展,会议也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27次缔约方大会将于2022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办。中方为本次大会取得成果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陆新明指出,中方认为,各方应全面准确理解《巴黎协定》,特别是其目标和原则,切实认识到在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排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完全在不同的起点上,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实现碳中和,不加区别地要求各方提高行动力度,既不公平也不可行。在落实《巴黎协定》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清楚认识到力度既包括行动力度,也包括支持力度,行动力度也包括减缓的力度和适应的力度,发达国家提供的对减缓、适应的支持力度应当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目前影响发展中国家采取更有力行动的最大障碍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支持不足,中国将一如既往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采取扎实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来源:红星新闻
Copyright © 2019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Ice.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6934号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231号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