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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我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0 13:00:26浏览次数:5002

津环气候〔2021〕2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我市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相关工作,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我市开展重点排放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履约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企业范围

(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附件1中序号1-104),共104家,要按要求完成本市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年度履约工作。

(二)天津重点排放报告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附件1中序号105-216),共112家,要按要求完成本市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附件1中标●企业),在完成本市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基础上,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排放报告与监测计划编制报送

1、关于纳入企业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纳入企业(含3家自备电厂,附件1中标★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线上填报,并同步上传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其他纳入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已备案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存在修订情况的纳入企业,还需按附件2要求修改排放监测计划。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将发电行业纳入企业系统导出的排放报告(含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电子版(Word格式)及盖章扫描件(PDF格式)、其他纳入企业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电子版(Word格式)及盖章扫描件(PDF格式)汇总后,于415日前报送我局。

2、关于报告企业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报告企业,按照上述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2018-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编制排放报告(附件1中序号105-107企业仅需编制2020年度),并按附件2要求编制排放监测计划。

各区生态环境局将报告企业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电子版(Word格式)及盖章扫描件(PDF格式)汇总后,于515日前报送我局。

3、关于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工作。

4、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按时提交经核查修改后的排放报告、排放监测计划等材料,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二)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查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对重点排放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排放监测计划(包括新提交的监测计划和已备案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异议的核查结果,我局将组织复审。

请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安排专人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留存备查,待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重点排放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由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将书面材料转报我局。

(三)配额申请与履约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内纳入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交2020年度配额申请有关材料,并推动完成年度履约工作:

1、配额申请。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津环气候〔2020〕110号),满足配额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参照附件3、4编制申请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将汇总后的纳入企业配额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Word格式)及盖章扫描件(PDF格式),与排放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2、配额核发。2020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核定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

3、企业履约。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纳入企业于6月30日之前完成履约。

4、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重点排放企业信息确认

1、各区生态环境局要核对重点排放企业名单,确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联系人信息,汇总后将相关情况与排放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2、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协助我局编制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同时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要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及时报送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事项

(一)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日下午14时,组织召开线上会议(链接地址另行通知),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工作。各区要高度重视,确保本次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履约等工作顺利进行。请确定1名联络员和参会人员,务必于4月1日10点前将联络员和参会人员信息表(附件5)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纳入企业和报告企业在报送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天津碳市场微信群或电话咨询我市碳交易工作技术组(联系人:贾睿,电话:87671316,15022142591)。

(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在环境信息平台填报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附件:1.重点排放企业名单

2.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3. 2020年度第二批次配额申请方案

4. 2020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

5.各区联络员和参会人员信息反馈表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津环气候〔2021〕25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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