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气侯〔2019〕11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8〕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和历年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结果,对原有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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