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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细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10/11/01 14:17:00浏览次数:1439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0月22日发布《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补充通知》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 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补充通知》还指出,属于下列11类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 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 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 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以及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只是明确了对节能服务公 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对于什么项目不享受财政奖励并未做出说明。《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是,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实施 节能改造项目,每达到1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将获得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补充通知》明确太阳能、风能、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和热电联产等类项目不能申请财政奖励,是为更好的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使财政奖励更合理。也是为了防止因政策利好,一窝蜂成立节能服务公司。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孙红董事长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补充通知》的发布是国家为更有针对性地推动节能减排,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做出的政 策性引导。在现阶段,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财政奖励资金更有效率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市场有序发展。她认为,在国家规定的11类不予财政奖励支持的项目 中,有些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节能项目,因此排除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畴之外是自然的,比如说新建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新能源项目等。这些项目即便不能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也可以申请国家其他的奖励资金。

  孙红对记者表示,对于一些列入不支持范围,但又属于节能项目范畴的项目,比如热电联产项目和200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产的余热余压发电项目,这些项 目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早、节能效益也比较容易确认且节能空间较大,产业链、技术和市场都相对比较成熟,节能服务企业也很有积极性。但是国家可能是考虑到产业 政策的连贯性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将这些项目划在了财政奖励范围之外,这也提醒节能服务企业今后在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自己的特长和项目的投资回报空间。

  记者: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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