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排所”)会员行为,维护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及天排所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经天排所批准,通过天排所从事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排所各类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天排所会员可分为:综合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公益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指具备相关资质,通过天排所可自营和代理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交易类会员指具备相关资质,通过天排所从事排放权交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可从事代理排放权交易业务。
服务类会员指为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咨询服务、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公益类会员指通过天排所购买排放权类产品进行自愿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天排所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遵守天排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年费及其他费用;
(六)符合天排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综合类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之外,还需具备: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务涉及低碳咨询、碳资产开发、碳交易服务、低碳投资等相关领域;
(三)拥有至少3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经验且通过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天津)中心考试的专业人员。
天排所有权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综合类会员资质进行调整。
第七条 交易类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之外,还需具备: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业务涉及低碳咨询、碳资产开发、碳交易服务、低碳投资等相关领域;
(三)拥有至少1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经验且通过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天津)中心考试的专业人员。
天排所有权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交易类会员资质进行调整。
第三章 会员申请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为天排所会员。申请成为天排所会员须按照天排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下列文件:
(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一年的业务经营状况介绍,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六)天排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天排所收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天排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与天排所签署《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入会协议》,在入会协议签订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天排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可获得专家咨询以及排放权领域相关综合信息资讯,推介会员的技术产品及服务;
(三)参加天排所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活动,并可参与新兴环境交易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
(四)按照天排所规定,使用天排所网站资源,发布会员信息并提供链接,增大宣传力度;
(五)对天排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有天排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合类会员除享有本办法以上权利之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天排所规定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天排所举办的各类活动中作为重点推荐会员;
(三)通过自身渠道所开发的年度(年度以自然年计算,若实际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客户开户数、年度交易量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天排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
(三)自取得会员资格次年起(首年免年费),按时缴纳下一年度年费,年费收费标准以天排所最新公布的为准,费用一年一交;
(四)会员需保有下一年度会员资质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在接到天排所续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续缴下一年度年费,否则天排所有权暂停其会员相应业务资质授权,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开展业务活动;
(六)对天排所要求保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接受天排所监督管理,参加天排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综合类会员除履行以上义务之外,还应负责向其客户准确全面介绍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基本知识、天排所重要规章制度及最新政策,并充分告知其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
第五章 会员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天排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会员名称或住所变更;
(二)会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变更;
(三)会员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
(四)会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会员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七)其他应当向天排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天排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天排所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办理相关手续。注销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天排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天排所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会员义务;
(三)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四)未能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经天排所合理催告一次后仍不支付;
(五)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六)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七)会员行为有损天排所利益和声誉的;
(八)其他需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维护天排所的声誉,协助天排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天排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天排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约见谈话;
(五)专项调查;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七)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天排所采取以上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天排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调整佣金或所享的优惠政策;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权限或会员资格被取消后,会员已缴纳的入会费、年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天排所监管,按照天排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排所负责解释,天排所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市场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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