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号)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暂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现有天津某纳入企业拟拍卖出售1000吨天津碳配额,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公告期
2017年10月24日下午1:00-2017年10月31日下午1:00。
二、拍卖标的
天津碳配额1000吨。
三、拍卖时间
2017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
四、起拍价
15000元。
五、拍卖的特别事项
(一)在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易系统冻结意向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交易资金账户金额不足时,需补足资金,方可参与该次竞价,其中意向受让方须在两人(含)以上;
(二)当意向受让方少于两人时,出让方可以选择挂牌延期或撤牌;
(三)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意向受让方的最高出价,经交易所确认后,拍卖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不足价款需在下一交易日16:00前补足,否则按违约处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算后解冻。
咨询电话:022-662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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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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