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辖区各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
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提出天津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一)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结合我市情况,研究探索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扩大天津市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指数评估结果应用范围,做好天津区域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相关工作。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和专题分析,每年组织主要法人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
(二)推动银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等自律机制作用,研究建立涵盖本外币业务的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对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政策法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
(三)支持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绿色信贷发展理念,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全流程,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本机构相关考核体系。加快信贷结构调整,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等领域支持力度。严格控制重污染、高排放行业贷款规模,对不符合环保标准或要求的项目或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开展特色产品、专业营销等方面的创新,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
(四)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天津银监局)
(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31号),进一步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针对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违法企业,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4号),报送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
二、积极发展绿色投资
(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支持绿色金融债券业务创新发展。开展对绿色金融债券业务的监测分析与风险排查,做好绿色金融债券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七)加大对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引导、推动我市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掌握资本市场各项政策制度和各类融资工具,提高绿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培育绿色企业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本市场新政策的传递和解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
(八)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情况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绿色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改善融资结构。鼓励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创新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引导长期资金通过多样化的指数产品投资于绿色行业。鼓励和引导基金、期货、融资担保等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服务中心开展绿色债券/项目认证服务,对绿色债券/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测算,为绿色行业金融资源配置提供基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
(九)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我市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引导机构投资者加大对投资资产涉及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天津保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十)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鼓励华夏银行碧水蓝天基金等绿色投资基金对京津冀地区节能减排,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水、土、气污染治理行业提供金融支持,为绿色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
(十一)大力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积极落实绿色金融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投资,引资引智,助力我市通过绿色金融引导绿色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三、创新发展绿色保险
(十二)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发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理赔工作台账,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促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养殖保险的相互联动。(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十三)鼓励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优势,加强保险知识普及,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增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能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提供更全面的防灾防损服务,高效开展保险理赔。(天津保监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
四、试点开展绿色租赁
(十四)鼓励租赁公司把握绿色可持续发展趋势,在客户选择上,优先选择与公司具有相同绿色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客户,将绿色发展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在公司治理中,将绿色理念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制与制度流程中,形成符合绿色发展的完整理念落地责任体系。(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十五)积极发展绿色租赁业务。鼓励租赁公司聚焦绿色出行、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环境治理、资源循环等绿色租赁业务领域,结合客户特征持续创新业务产品,通过差异化产品有效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不断推进绿色租赁业务发展。(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十六)加强银租合作、同业合作,注重产品优势互补和客户资源共享,贡献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联合租赁、转租赁等模式推动业务合作,提升协同发展水平,强化对京津冀区域绿色租赁业务布局。(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
五、发挥绿色交易场所作用,加快绿色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十七)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设和发展。支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碳排放交易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主要污染物等各类环境权益交易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政策制定与机制推进力度。鼓励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联合银行、基金、保险、信托、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机构,针对碳排放权和减排量、绿色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等金融业务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以津为主、兼容京津冀协调发展、具有天津绿色金融特色的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按职责分工)
(十八)加快绿色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及试点应用。支持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服务中心与权威机构合作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绿色供应链指数评价,进一步完善已有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材和设备生产企业等4类企业的绿色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启动绿色信用评级试点,鼓励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参照绿色信用评级意见。支持开展绿色供应链大数据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建设。(天津银监局、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
六、发挥合力,强化组织落实
(十九)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加强我市绿色金融信息统计与报送,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实现各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通过定期召开项目推介会、项目进度(运营)通报会的方式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绿色项目、通报对绿色项目的监管情况,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支持。各相关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二十)加大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和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对绿色金融领域进行研究,通过论坛、学术研讨会等各种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宣讲培训。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报送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选取优秀案例和有代表性企业进行宣传,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步伐。宣传推广绿色金融理念,不断提升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天津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发展实现绿色升级、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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