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保引起全世界关注。2015年底召开的巴黎会议达成了由19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的《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相关决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气候治理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虽然《协定》的正式生效仍待各国经过国内程序批准,并需满足双“55%”(至少55个缔约方加入协定并涵盖全球55%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生效条件,但《协定》的签署毕竟是从“承诺走向行动”的坚实一步。本文将就《协定》对中国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
明确了中国低碳发展的大方向
《协定》明确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向各层决策者、投资者、企业界和公众传递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清晰而坚定的信号,为全球经济朝着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协定》营造的全球低碳转型的大环境将成为中国走向创新发展道路、促使经济增长转向“新常态”、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同时,《协定》确立了将相对工业化前温升控制在2℃并向1.5℃努力的长期目标,必将使中国面临愈发严峻的国际减排压力。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气候行动追踪(CAT)等国际机构对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整体力度评估,现有贡献距离全球实现2℃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很可能使全球温升达到2.7℃~3℃。各国仍需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2030年全球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需要在现有贡献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120(100~150)亿吨左右。若考虑1.5℃的目标,基于有限情景,则全球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需进一步下降30亿吨左右,且必须尽早部署更加强有力的减排行动。
此外,《协定》有着显著的“自下而上”特征和强化的透明度要求,也将不可避免地加大后期全球对各方,特别是排放大国的“国别特征”的关注。作为全球第一排放大国,“碳容量空间”将日益成为中国制定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的核心考虑、“硬性紧约束”和“舆论压力”的主要来源,也将成为中国推动低碳发展的外在动力。
锁定了能源低碳转型的时间表
《协定》提出了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之间平衡的长期减缓目标(即“碳中和”目标)。根据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要实现此长期目标,全球能源供给部门排放需持续下降,二氧化碳排放在2040年~2070年期间需实现相对2010年水平下降90%以上,甚至需要实现负排放;可再生能源、核能以及配备碳捕集与封存设施的化石能源或配备碳捕集与封存设施的生物能源等零碳或低碳能源占比相比2010年需翻两番甚至接近三番。
要实现目标,中国需要提前规划低碳能源发展路径,制定低碳能源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加速构建气候友好型能源系统,减少对煤炭等高碳能源的依赖。
要求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视野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留存寿命周期长,且造成的气候影响具有滞后性和持续性特征,因此,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具有跨时代外部性特征的超大时间尺度问题。
《协定》提出的温控目标年是本世纪末,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近中期采取的措施不可避免地将对长期实现温控目标的可能性产生影响;相对应的,实现长期目标也会对近中期行为有所要求。这就要求决策者树立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视野,深入细致地评估长期目标对短期政策措施的需求以及短期行为的潜在长期后果。决策者应在更长的时间尺度上分析决策的成本效益,最小化锁定效应以做出科学决策。
《协定》及相关决定中邀请各国于2020年前提交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的要求正与上述理念不谋而合,中国应尽早着手制定到2050年的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统筹、平衡考虑长期目标和近中期行动。
强化了发展进程中的气候效益
《协定》重申了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及消除贫困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和具体行动均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进行。其充分考虑到了“气候变化问题源于发展,最终应在发展中解决”的本质,一方面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另一方面也认识到气候变化影响可能严重阻碍可持续发展进程,所有国家因此需要探索新的发展战略,即低排放、气候适应型发展战略。
作为发展中大国,向更高收入水平和更发达的阶段迈进,依然是中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和今后几十年的奋斗目标。而“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空气污染治理”则是中国近中期面临的优先发展事项。解决上述问题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协同效益也存在利益权衡。例如高碳产能的跨国转移可能导致全球碳实质排放的增加,减少PM2.5的技术措施如“以煤电替代散煤、提高煤的电气化水平”,可能导致巨额的长期碳锁定效应。
《协定》及其决定通过邀请所有国家制定和提交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促使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均将有机会重新审视其传统发展路径,结合发展优先议程和事项,探索符合其本国能力、国情、发展阶段的,最大化发展进程中气候效益的新发展道路。
固化了周期性调整力度的机制
《协定》及其决定确立了2020年后以“自下而上”为特征、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新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力求通过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程序性和制度性安排,明确国家自主贡献的特征、信息、频率等,并通过全球盘点机制和“不倒退、递进性”等原则,建立不断循环提高力度的机制,确保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递进性,建立行动和支持、个体行动和全球长期目标间相辅相成的联系,渐进解决各国“自主贡献”力度与温控目标要求之间的差距问题。
其中,每五年定期提交和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是各方行动载体。这与中国国内五年规划周期是吻合的,给中国提供了基于历史趋势、可兹借鉴的良好做法和经验、技术研发和扩展进展等调整或更新目标的可能性。
事实上,中国也已经有了相应的实践经验。今年3月,中国发布了“十三五”规划,提出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强度相对2015年降低18%的目标,这意味着中国2020年的碳强度相对2005年将降低49%~50%,大大超过了2009年提出的将2020年碳强度相对2005年减少40%~45%的哥本哈根目标。
要求建立国际接轨的制度保障
《协定》及其决定要求在巴黎会议后建立一系列导则、程序和规范,如各国提交、通报国家自主贡献的信息要求、格式模板、核算规则要求,在强化的透明度体系下报告各国实施国家自主贡献进展要求和技术专家审评要求、提供全球盘点其他相关信息要求等。这就对中国针对上述国际要求,完善自身制度体系,如改善统计、核查、报告体系和提高相关能力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中国一方面需积极主动参与上述规则的“技术性”制定过程,尽可能掌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需为完成《协定》及其决定确立的一系列“规定动作”做好充分准备。
《协定》是中国以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并力争促成的重要成果。早在签署仪式前,中国就已经通过《中美气候变化第三次联合声明》和《基础四国第22次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等方式,表达了推动《协定》早日签署和尽快生效的积极态度。
《协定》的签署仅仅是真正落实《协定》的第一步。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将秉承“是我们自己要做”的理念,将落实巴黎协定与“转方式、调结构”、“新常态”、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等发展理念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战略结合起来,积极主动推动《协定》的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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