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第一天,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新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取消罚款封顶,增加按日处罚条款……雾霾仍未散去,但人们却从这部有“史上最严”之称的大气法中看到了一片白云蓝天。
由此满怀希望的还有环保企业和手握真金白银的投资机构。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规划……一系列“动真格”的法规政策提振了大气污染治理市场。中国清洁空气联盟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研究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
更具展望性的数字来自巴黎。在去年12月结束的巴黎气候大会期间,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中国气候融资报告》,其中指出,要实现2030年排放峰值目标,预计中国每年资金需求增速超过4%,直到2020年逐渐增大到资金需求的峰值2.56万亿元,约相当于当年年度GDP的1.79%。
然而,钱从哪来?往哪投?怎么用?
绿色金融撬动私人资本
如何充分撬动私人资本一直都是近年来气候融资的关注点。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气候融资中私人领域的投资在2011年已经呈现下降趋势。全球来自私人领域的资金2012年为2240亿美元,2013年为1930亿美元,缩水310亿美元,降幅达14%。
“原因很简单。比如在清洁交通领域,一个地铁的项目往往内部收益率只有4%左右,而保险公司需要6%的回报率才愿意投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很多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比较低,不能达到私营部门所要求的回报率。
因此,降低融资成本成为撬动私人资本的关键一役。对此,我国在2015年给出的答案是:发展绿色金融。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第45条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此后,“十三五”规划也再次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换言之,未来我国金融部门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必须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
“利用绿色金融体系降低融资成本,首先是建立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机制。”马骏解释道,贴息3%可以撬动100%的贷款本金,即用1块钱的政府资金撬动33块钱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
第二则是建立对绿色项目的担保机制。由于对绿色项目的专业评估能力不足,一般银行会认为许多绿色项目的风险很大,但是,专业的绿色担保机构可能会发现这些绿色项目的风险实际上远小于银行的估计。“对这些项目提供担保,就可以保证在不良率可控的情况下,明显降低绿色贷款的融资成本。”马骏表示。
引导投资合理分布
与解决资金来源同等重要的,是引导投资合理化分布。
但现实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我国的融资结构失衡明显。主要表现为投向减缓领域的资金远远大于投向适应领域的资金。据研究机构估算,大约95%的资金都能明确归入气候减缓的范畴,而能明确归于适应领域的只占到5%。
所谓气候减缓,就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使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达到某一稳定值。气候适应则为生态、社会或者经济系统对现实或者未来气候状况的气候适应。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减缓与适应并重。减缓是长期的、艰巨的,而适应则更为现实和紧迫。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认为,适应领域资金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资本投入不足。“适应领域的项目大都是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如海岸线加固、农林水利设施更新等,这些项目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社会资本鲜有介入,需要加大公共资本的投入。”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气候适应融资报告》则指出,除了资金来源不足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限制了适应融资的发展,包括对适应资金渠道掌握信息不足,缺少使用的能力和经验;大多数适应资金制度和设计是面向国家层面的,缺少适合地区层面的融资机制等。
在气候减缓领域,当前我国面临最紧迫的任务是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助理董战峰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在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优化能源结构、面源污染治理四方面的分项投资需求情况看,京津冀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长三角和珠三角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移动源污染防治。
“从全国整体来看,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最大,是其他三部分之和的3倍还多。”董战峰建议,应加大交通污染源治理等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气候资金审核管理须统一
气候资金所涉及的管理或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是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多部门参与了布局气候融资管理体系和资金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统一管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和财政预算的实施。
在王遥看来,尽管我国已形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架构,但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有待梳理。从气候融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各类型气候资金的审核与管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和统筹方案。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中央财政拨款和补贴,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管理;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涉及气候变化领域的贷款,被纳入到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的范畴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进行审批管理;外商直接投资于气候变化领域的项目,由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进行审核管理。
“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虽然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方面的具体工作,但与其他各部委的决策层次不同,受其职能所限,在统筹和协调相关项目安排、调度财政拨款与外来资金、资金使用分配等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王遥表示。
不久前,应对气候变化法高级别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王遥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气候融资的战略地位,将气候融资公共政策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设立气候变化与能源部,对气候变化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解除统筹协调相关项目安排、调度财政拨款和外来资金、资金使用分配等方面的局限。”王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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