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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30 17:25:00浏览次数:1316

  29日上午,天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确定了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确定了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不包含二手车。

  自今年9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同时必须达到该标准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

  两种情形可继续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两种情形可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

  (一)2015年6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登记。

  (二)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记者 张鸣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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