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在“基本原则”中提出: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具体目标”中提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5.8亿平方米,与2010年相比变化幅度为4亿平方米;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5%,与2010年相比变化率为14%;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2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与2010年相比变化率为-12%;公共机构人均能耗380千克标准煤/人,与2010年相比变化率为-15%;房间空调器(能效比)3.5~4.5,与2010年相比变化幅度为0.2~1.2。
40号文件在“推动能效水平提高”中提出:强化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的工作仍很重要,严把设计关口,加强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施工阶段节能标准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强新区绿色规划,重点推动各级机关、学校和医院建筑以及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商业房地产、工业厂房中推广绿色建筑。
40号文件对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的要求仍很明确: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节能措施,推行用电分项计量;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采用加层、扩容等方式开展节能改造。40号文件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列为推动能效水平提高的六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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