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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1/07/22 16:12:00浏览次数:1171

  历史上第一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该议定书的第二期签署陷入僵局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因为西方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意愿降低,但其深层次原因是世界格局自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了新变化,新兴经济体迅速崛起,而发达国家却出现了经济不景气以及政治问题等一系列负面状况。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正式通过,在联合国框架下由149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成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全球性制度安排。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相比1990年水平基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5.2%,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12月结束。

  《京都议定书》的命运关乎着政治家的切身利益,而对于碳市场的利益者来说,《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无疑是释放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使《京都议定书》无法实现平稳过渡,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仍会保留。在这些耳熟能详的协议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美国家的技术发展和平台建设领先中国很多,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步伐,才能抵御未来一系列的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可能造成的巨大冲击。

  碳交易的产生

  为遏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地球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趋势,给后人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在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全世界的科学家编制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截至目前,IPCC分别在1990年、1995年、2001年、2007年和2011年发布了5次评估报告。在IPCC首次评估报告发布之后,联合国于1990年12月开始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完成,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顺利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1990年的基础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

  发达国家早已完成工业化进程,在能源利用方面效率高,能源结构充分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发达国家进一步节能减排的成本和难度非常大。然而,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在能源利用效率上比较低,未来减排空间较大,产生的成本也较低。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同一减排单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中间产生了高价差。简言之,发达国家需求很大,而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很大,碳交易市场因此自然产生。

  碳排放权CDM和CERS的含义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个发达同家必须完成一定的碳减排目标,其中一种碳减排方式是清洁发展机制(CDM)。CDM在议定书中的诠释是允许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即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来抵消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管机构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国家发改委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唯一主管机构。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即是一种排放权利,称之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一定稀缺性,又能通过统一市场进行交换,所以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我国政府于1998年5月在联合国正式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此后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正式启动。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联合修订施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CDM项目的有效管理。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是我国第一个CDM项目,于2005年6月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此后碳排放权便在国内正式诞生。

  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章程,我国的碳排放权与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有较大区别的。我国的碳排放权是通过CDM项目产生的,而发达国家通过每年给企业发放有限的碳排放配额,迫使他们节能减排,对于超过配额的排放,企业只能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如果配额没有用掉,则可以出售。在《京都议定书》中,因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并没有规定现阶段的减排责任。在清洁发展机制下,我国企业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同时,目前国内的法律也没有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相应的限制规定,所以碳排放在国内尚未构成一种权力。

  现阶段我国所谓的碳排放权,只是在对待CDM项目这一新兴事物时,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对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一个代称。碳排放权是指国内CDM项目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审定和核证,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简称为“核证的减排量”。我国政府是清洁发展机制的主导者,每个CDM项目都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碳减排量实际上属于一种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从微观层面理解,CDM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但是深层理解《京都议定书》的精髓,CDM项目实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总体而言,国内碳减排量的实质是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其中留存部分属于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所给予的政府补贴。

  国际社会在低碳经济方面的努力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一个具体时间范围内降低气体排放的目标。在这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中提供了三种灵活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改变了环保和商业原先相互排斥的关系,继而成为合作伙伴的关系,例如,卖碳排放量的企业既能获得资金的支持也能获得环保的收益。

  气候变化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而低碳经济促进了环保立法、规则的变化和相关技术的国际转移。碳交易及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的市场具有非常广的前景,2006年时全球碳排放贸易额仅为280亿美元,而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的数据,201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额超过了1200亿美元,2011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400亿美元的交易额,比2010年增长15%,到了2012年这一数值有望升至2000亿美元以上。这一增长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EU—ETS公用事业津贴的提高。欧洲市场占201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的81%,仍然主导着碳交易市场。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促使人类在解决全球公共物品上形成一种全新的机制,更多的低碳经济方式将被创造出来。

  在《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或限排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日益面临着国际社会(主要指发达国家)要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巨大压力。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向工业化过渡的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已成为中国发展战略的必然和唯一选择,中国未来数年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更有作为。低碳经济给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

  第一,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设立。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市场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二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ERU;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上述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又被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配额型交易针对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通常为现货交易,如EUAs;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而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排放减量权证”、JI下的“排放减量单位”等,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目前全球进行碳交易的场所有4个,分别是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所(EU—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所(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洲的澳洲国际信托(NSW),但其实只有EU—ETS与ETG属于国际性交易场所。不过,于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而且该交易所还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这种金融制度是全球首创,也是北美唯一自愿合法约束温室气体排放减量、登记和交易的机制。

  第二,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碳交易逐渐受到各大型金融机构与各类投资团体的重视,其中很多国际知名机构已开始涉足该市场,如摩根士丹利计划5年内投资30亿美元扩展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业务,包括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公司。此外,一些风险投资基金也正在转变风格,由主流IT产业、生物和新材料领域向环境金融这一领域转变。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例如,沛雅霓资本公司在中国启动资金高达4亿欧元,旨在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本和技术支持,以减轻全球环境的压力,公司专注于通过投资可持续发展项目实现良好回报以及碳信用的管理。另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荷兰银行、巴克利、UBS、汇丰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机构也都已在中国开展了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第三,商业银行的环境金融创新。碳排放创新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仅能够增加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丰富产品线与收入结构还有利于应对经济周期的冲击,同时还能够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信力。为碳交易提供中间服务是商业银行环境金融创新的一个最常见途径。例如,英国标准银行就参与了CDM,该银行自身并没有减排义务,在银行拿到减排量之后,主要有三种交易途径:一是交给委托人,其中既有终端消费者也有贸易商;二是卖给其他的贸易商;三是自己持有并用于风险管理。再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客户资源,通过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得了可观的中间收入,随后更是推出了与气候、水资源等指数相关的环保产品,深受市场欢迎,且大大增加了自身的表外业务收入。

  除了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之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金融创新。例如,美国银行不仅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会员,而且该行还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气候交易公司(CLE)成立了一家合资机构,出资1000万美元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该公司,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3月美国银行投资200亿美元实施了一项10年环保倡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瞄准世界碳交易市场,通过贷款、投资、慈善投入和创造新产品及新服务等手段,刺激公司客户开发可持续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现有环保技术的应用和能源效益的提高,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例如,美国银行宣布与雪佛龙能源方案公司合作,为美国加州圣荷西联合校区4所学校安装了全美普教系统最大的太阳能发电设备(5兆瓦),专家预测,在该太阳能发电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内,节省能源成本高达250万美元,并有望减少3.75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在中国市场上,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与碳金融结合起来,创新推出了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新融资模式。农业银行组织发展企业CDM合作意向,涵盖小型水利发电、炼钢高炉余热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2006年兴业银行基于品牌和市场价值,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能效贷款”并非只是提供信贷产品,而是深挖节能减排行业的供应链,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帮助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发现碳交易价值。此外,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还分别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第四,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随着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碳减排创新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如今国际市场上的碳现货交易量占比很小,期货交易占了主流。2005年,欧洲气候交易所作为欧洲首个碳排放权市场推出了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在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电子期货交易平台上运行;2007年,ECX推出CER期货,上市第一个月就成交1600万吨;2008年,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宣布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计划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尝试用市场方式促进全球性环保问题的解决。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了新交易所,并于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一年之后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碳期权市场原由银行主导,后来随着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的加入,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更趋完善。

  中国如何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在过去15年,我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年均减少4.9%,而美国、德国为1.7%和2.7%。按照“十一五”规划,5年内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20%,可以节能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15亿吨二氧化碳,在各国减排计划中力度是最大的。但是,我国未来的低碳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因素:

  第一,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地设立了碳交易市场,但大多“有场无市”。政府可以考虑在一个省市区域内进行交易试点,发现原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调整相关政策,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如何提高企业自愿减排的动力。目前,国内大型企业参与碳减排和低碳管理已不再是一个选择性的商业问题,而成为企业未来的业务增长以及财务业绩的核心。今后企业将不得不面对运营当中的碳成本问题,及早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企业获得建设资金,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强制碳减排制度,各地交易所也没有找出明确的商业模式,而且各交易所也面临着人才短缺等问题。另外,碳交易所只是整个碳交易体系中的一个平台,低碳经济的发展还依赖于国内整个碳市场能力的建设。

  第四,由于起步较晚,中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定价权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创造的巨大碳减排量都被发达国家以低价CDM项目购买,之后被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以此获取巨额利润。

  碳交易市场商机无限,眼下政府要大力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碳交易市场,以冲抵国外各种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从长远利益考虑,中国不能只是跟随欧盟、美国的交易体系,而是要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交易体系和政策框架,充分挖掘现有和未来CDM项目的潜在价值,为中国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中赢得更多的竞争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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