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新区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的滨海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而不是行政区划。新修订的《新区条例》不仅条款数量翻番,内容更是囊括了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新内容,聚焦纳入国家战略的新区如何引领发展。
《新区条例》明确,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同时,经市政府批准,滨海新区政府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
《新区条例》指出,滨海新区应当落实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不断拓展改革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新区条例》指出,滨海新区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在社会建设方面,《新区条例》对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社会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方面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将行业管理中的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中的技术性职能等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新区条例》明确提出,滨海新区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滨海新区内新批的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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